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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撰写时间:2026-05-18 14:15     来源:兴宁区烟草专卖局   

兴宁区烟草专卖局送达公告

兴烟送公【20268

陈如芬:

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收回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18日

收回通知书

编号:兴收回烟专〔2026〕第11号

陈如芬: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2253174),收回的理由是:你于2025年9月2日申请停业至2025年10月3日停业期满,2025年10月4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申请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我局于2026年4月7日进行公告,至2026年5月8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经查,你的经营场所已拆除,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宁区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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