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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 关于已收储地块临时使用管理工作的公告

撰写时间:2026-05-14 16:46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兴宁区已收储地块临时使用、租借及日常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占用、擅自使用收储土地等行为,保障城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有序,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收储地块租借管理。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从未以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名义或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直接将已收储地块租借给任何企业或个人。目前已完成出租的收储地块,均严格履行城区政府审批同意程序,由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委托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属地镇(街道办)依法依规与承租方签订临时租用协议,全程规范闭环管理。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任何企业或个人若冒用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工作人员名义,以“口头同意”等虚假方式擅自使用已收储地块,或擅自开展弃土倾倒、建筑垃圾堆放、违规搭建或擅自出租、转租、转借他人或破坏土地现状或随意改变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地上地下水、电、暖管网等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对违规以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名义擅自同意他人使用收储土地的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纪律与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明确合法租赁申请流程。有意愿承包已收储地块开展合法临时利用的企业,可先行与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对接,确认对应地块管护责任主体后,再与属地管护单位沟通协商后续租赁办理相关事宜,经城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后,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土地储备分中心

2026年5月14日     

       

(联络人及电话:陈洪希,0771-329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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