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
危旧房屋)第一批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兴府征〔2025〕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20〕35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旧房屋)第一批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旧房屋)第一批。
(二)项目概况: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旧房屋)第一批涉及8栋C、D级危旧房屋,主要分布于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土地级别为住宅二级,办公二级,商业二级,仓储二级。
经初步调查,该项目C、D级危旧房屋总用地面积3246平方米,折合4.86亩。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为17613平方米,涉及被征收总户数197户,其中:被征收单位3个,房改房194户。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中华路16号、38号、45号、46号,50号1栋、2栋、3栋、4栋。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旧房屋)第一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南宁市兴宁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九、征收办公地点:南宁市兴宁区秀田路2号、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副楼606室。
十、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2411405、0771-3334961。
十一、监督电话:0771-3290759。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蓝线图(编号:NNLX0102202500017号)
2.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C、D级危旧房屋)第一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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