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为做好兴宁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兴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城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
(二)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城区政府批准。
八、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