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宁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咨询。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副楼3楼30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2100137
邮政编码:530023
电子邮箱:zrzyj@nnxn.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nxn.gov.cn/rmzfzcbm/zrzyj/)向社会公开。同时兴宁区国家档案馆、图书馆和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查询服务。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申请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填写《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到本局领取或在本指南附件(详见附件)下载填写。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一并邮寄至我局,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my.nanning.gov.cn/zmhd/ysqgk.html),在“受理部门”处准确选取具体部门,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处理
本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答复
本局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