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宁市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宁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宁市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兴宁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nnxn.gov.cn/rmzfzcbm/chengguanju1/,受理点为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南宁市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办公楼914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1-3290720;电子邮件:chengguanju@nnxn.gov.cn邮政编码:530023。

(二)受理程序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本机关领取或在本指南附件中下载,网址为http://www.nnxn.gov.cn/xxgk/zfxxgkzn/(《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途径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办公室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备查。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南宁市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地址: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办公楼914室,联系电话:0771-3290720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my.nanning.gov.cn/zmhd/ysqgk.html),在‘受理部门’处准确选取具体部门,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提交相关材料。

4)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将身份证明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chengguanju@nnxn.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3.申请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宁市兴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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