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规〔2026〕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企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兴宁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
为推动兴宁区商贸业经济稳健增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分层分类的奖励机制兼顾不同规模企业特点与行业差异化需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优化商贸产业结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批发业企业提质增效稳增长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3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0亿元以上(不含),15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5亿元以上(不含),30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30亿元以上(不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二、激活汽车消费市场潜力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4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4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8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8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亿元以上(不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三、支持住宿业稳定发展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四、培育餐饮业扩大营收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3000万元以上(不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五、新增入库企业奖励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完成入库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资金申报和监管
本政策适用于在南宁市兴宁区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组织。
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文中涉及的奖励或补助同类政策条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停止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记录企业失信行为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本政策由南宁市兴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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