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规〔2026〕1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企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已经兴宁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分档救助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桂民规〔2024〕6 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 号)精神,为加强城市低保金规范计发工作,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统筹救助资源、创新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标准,提高城市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
二、分档救助类别
按照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结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刚性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合理确定分类保障类型。具体划分为三类六档的保障类型:
(一)A类重点保障户(A1档,A2档)
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生活常年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按照A1档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有收入但刚性支出(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桂民规〔2024〕6号〉第十三条)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 ,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按照A2档认定。
(二)B类基本保障户(B1档,B2档)
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因病、因残、因老等,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认定为B1档,具有一种情形认定为B2档。
(三)C类一般保障户(C1档,C2档)
家庭成员有收入,因病、因残、因老、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因病、因残、因老、因学等,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认定为C1档 ,具有一种情形认定为C2档。
三、分档救助标准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号)精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继续执行分档发放。三类六档标准为:
(一)A类重点保障户,A1档每人每月805元,A2档每人每月705元。
(二)B类基本保障户,B1档每人每月505元,B2档每人每月345元。
(三)C类一般保障户,C1档每人每月235元,C2档每人每月160元。
四、其他
(一)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兴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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