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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5-07-15 08:00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南兴府规〔2025〕2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企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兴宁区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兴宁区两轮电动车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构建两轮电动车全产业链发展格局,推动兴宁区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加快落地

支持在兴宁区开展实际生产活动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实际完成设备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兴宁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二、引导企业上规入统

鼓励企业项目爬坡增产、加快释放产能,对于投产后当年上规入统的两轮电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

支持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不含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品升级。对于设备更新改造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

对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且实现当年开工投产并入规的,给予引进方企业产业链招商引荐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主要由一个引荐法人单位享受奖励,同一引进方企业引进多个项目的,可进行累加奖励,最高封顶奖励50万元。

五、标准厂房补助奖励

支持新引进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新增设备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产值强度1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年度起,给予连续两年奖励(未达条件年度不予奖励)。奖励标准按使用厂房(含租赁、购买)的面积,给予最高4元/平方米·月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承担租赁(购买)金额的90%。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六、推动企业阶梯发展

对年工业产值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30亿元、35亿元及以上的两轮电动车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0-70万元(按每递增5亿元产值奖励相应增加1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以35亿元工业产值奖励100万元为例,超过35亿元部分按每递增5亿元产值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最高封顶奖励300万元。

七、附则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自发布之日起入驻兴宁区的新能源两轮电动摩托车、新能源两轮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且未发生“一票否决”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申报主体(或项目)凡按规定需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认证)的,须依法取得后方可享受本政策扶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措施为支持兴宁区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试行政策,与兴宁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或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不同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本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政策类同的,可同时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兴宁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会同兴宁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兴宁区加快推动两轮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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