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办函〔2025〕10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宁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机关各有关部门: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宁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3号)、《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24〕263号)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兴宁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及绩效目标等相关工作,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切实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农业耕地地力保护体系,提高补贴效能,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农业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二、主要目标
力争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效保护耕地,粮食播种面积及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
三、实施内容
(一)明确补贴范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补贴给种植农户。
享受补贴的范围: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对于一年生草本的中草药、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以下具体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以及粮食、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经城区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
9.对于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取消当年补贴资格。(2024年全年未耕种且截至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时仍未耕种的,可认定为撂荒一年以上耕地,取消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0.对存在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11.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二)统一保护补贴依据与标准
2025年执行统一补贴依据和补贴标准,原则上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依据。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后,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职工补贴面积仍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以自治区下达的本城区资金总量和汇总统计核查补贴发放的面积为基数,进行测算确定,统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
(三)核计保护补贴面积
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数,减除剔除道路占用、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等与种粮无关的面积。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主要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月1日—3月30日)
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实施方案,根据城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呈报城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各镇对补贴面积核查、汇总、录入、公示上报(2月1日—4月30日)
1.由各镇农服中心以村为单位,将需要核减的面积、农户信息变更情况等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导出相关的表格到村、户进行核查确认,核查表需农户签字按手印,村委盖章。
2.由各镇将变更确认的相关数据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将更新后的数据导出,生成每个村坡的农户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
3.公示表加盖镇政府公章后,由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镇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有变更或者核减面积的需农户签字、村委盖章。调整后的面积如有农户签字则无需进行第二次公示。若农户不签字,可由村委盖章),公示变更情况并拍照留档备查。
4.公示无异议后,以镇政府正式文件报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并将“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数据导出上报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三)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补贴面积核查(4月20日—5月5日)
城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各镇上报的核查面积后,会同财政局,并邀请自然资源局、统计局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对每个镇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至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镇政府重新核实、公示,并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更新。
(四)城区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审(5月6日—5月12日)
各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城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测算全城区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城区政府审定。
关于因按补贴标准发放会有少量结余或缺口,可微调补贴标准小数点后面的数字,避免产生缺口,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镇补贴面积批复(5月6日—5月12日)
资金分配方案经城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城区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对各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予以书面批复,各镇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六)到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5月13日—5月31日)
收到补贴面积批复文件后,各镇要以镇政府名义,在每个村张贴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的公告3天。
(七)及时发放补贴资金(6月1日—6月15日)
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由城区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到镇政府,由镇政府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在发放过程中,如遇到账户不符或者销户等情况,由镇农服中心再次核实变更农户相关发放信息,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八)及时报送补贴项目绩效目标
由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设置本城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的绩效目标,同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镇,于2025年3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九)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
由城区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0月5日前将本城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书面总结同时报送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十)按时完成年度总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由城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做好2025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及总结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一并于2025年11月20日前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兴宁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志华 副区长
副组长:张 燕 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 岚 城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杨 静 城区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 洁 城区财政局副局长
滕燕新 城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黄春荣 三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黎荣新 五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戴金荣 昆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兴宁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张燕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1.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会商城区财政局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城区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城区财政局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开展补贴工作抽查指导等工作。
2.城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城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配合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信访等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负责数据采集录入、初审、落实公示制度、负责资金拨付到农户,同时督促所辖农服中心、乡建中心做好补贴面积地类核实,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用到实处。各镇农服中心、乡建中心要加强协调配合,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平稳推进。各镇也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标语、会议、宣传册等方式,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四)加强审核,确保真实。严格按照补贴政策执行,加强审核复核工作,对上报面积出入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按照分户农户信息上报,不允许并户申报。上报表册必须经镇农服中心、镇政府领导等审核签字后,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并做好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五)抓好落实,及时上报。2025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城区各责任部门、各镇务必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做好相关的工作。
(六)加强发放监管指导。各镇政府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将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区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完善补贴档案管理。城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地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城区和镇两级上报材料、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以村为基本单位、镇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等。
附件:1.2025年广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表
2.2025年广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发放统计表
附件1
2025年广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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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项目)名称 |
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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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管部门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
专项实施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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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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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8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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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补助 |
8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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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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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3月底前制定印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核实后的农户补贴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通过政策宣传和补贴引导,增强农民保护耕地的意识,促进“藏粮于地”目标实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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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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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率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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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完成发放补贴资金 |
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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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补贴对象审核准确性 |
对象精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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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补贴面积审核准确性 |
数据准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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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县级制定印发年度实施方案时间 |
3月3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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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补贴资金发放到户时间 |
6月3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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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成本控制 |
一次性审核、公示、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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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
指标1: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
按农户数测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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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降低农民种植粮食成本 |
按粮食面积测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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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促进耕地保护 |
完成年度目标,约9万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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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调动农民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性 |
耕地质量不下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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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粮食播种面积(含复种)稳定 |
完成责任目标,约15.17万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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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粮食总产量稳定 |
完成责任目标,约5.13万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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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指标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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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发展冬种绿肥(含兼用)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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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畜禽粪肥还田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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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4:化肥使用量 |
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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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指标:保障粮食安全 |
促进“藏粮于地”,确保粮食自给率稳定,口粮自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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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农民对补贴政策知晓率 |
9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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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农民对补贴政策落实满意度 |
90%以上 | |||
附件2
2025年广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发放统计表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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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指标 |
补贴标准(元/亩) |
补贴面积 |
补贴户数 |
补贴金额 |
2024年结余资金 |
2025年下达耕补资金 |
2025年预计结余资金 |
备注:补发或奖惩面积、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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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放补贴面积 |
已发放补贴面积 |
未发放补贴面积 |
应发放补贴户数 |
已发放补贴户数 |
未发放补贴户数 |
应发放补贴金额 |
已发放补贴金额 |
未发放补贴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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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
A |
B |
C |
D=B-C |
E |
F |
G=E-F |
H |
I |
J=H-I |
K |
L |
M=K+L-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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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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