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规〔2021〕4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试行)》已经兴宁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分类分档救助方案(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及《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精神,为加强城市低保金规范计发工作,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统筹救助资源、创新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类型及救助标准,提高城市低保保障和管理水平。
二、分档救助类别
按照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结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刚性支出、致贫原因等情况合理确定分类保障类型。具体划分为三类六档的保障类型。
(一)A类重点保障户(A1档,A2档)。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生活常年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按照A1档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有收入但刚性支出(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十三条)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按照A2档认定。
(二)B类基本保障户(B1档,B2档)。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因病、因残、因老等,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认定为B1档,具有一种情形认定为B2档。
(三)C类一般保障户(C1档,C2档)。家庭成员有收入,因病、因残、因老、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因病、因残、因老、因学等,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认定为C1档,具有一种情形认定为C2档。
三、分档救助标准
根据《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由补差发放改为分档发放。划分为三类六档。
(一)A类重点保障户,A1档每人每月790元,A2档每人每月690元。
(二)B类基本保障户,B1档每人每月500元,B2档每人每月340元。
(三)C类一般保障户,C1档每人每月230元,C2档每人每月155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布置,周密安排,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工作摆在当前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工作保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确保工作质量。各镇、各街道要把城市低保分类分档救助与低保动态调整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对在享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困难情形进行科学分类分档,确定后做好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工作举措。城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工作的指导,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各镇、各街道要深入村(居)委会一线,加强工作调度及督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五、其他
本救助方案具体应用问题由兴宁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印发
政策解读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分档救助方案(试行)政策解读_政策解读_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nnx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