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规〔2021〕1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宁区加快工业发展扶持办法的
通 知
政府机关各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兴宁区加快工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兴宁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兴宁区加快工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城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工业企业的内生动力,加快兴宁区现代工业发展,促进兴宁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持范围
新建工业项目、工业技改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及品牌创建、企业上市、设立企业总部等。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独立核算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全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在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四)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和报送统计数。
第三条 扶持办法
(一)新建工业项目
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内容计划投资,并在2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按完成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款)给予奖励:
1.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2.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3.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二)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现有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不含整体搬迁改造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实现产品升级。企业按项目核准或备案计划投资的,按当年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奖励:
1.当年完成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当年完成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3.当年完成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4.当年完成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三)年度增速奖
1.上一年度产值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内产值同比增速在5%(含)-10%、10%(含)-20%、2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含),本年度内产值同比增速在5%(含)-15%、15%(含)-30%、3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3.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含),本年度内产值同比增速在10%(含)-50%,5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4.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本年度内产值同比增速在20%(含)-50%、50%(含)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和品牌建设
1.企业获得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和品牌建设奖励的(包括自治区技术中心、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城区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
2.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品牌建设奖励的(包括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城区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3.企业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南宁市市长质量奖的,城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及上市挂牌
1.企业获得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城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成功上市和在新三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纳入规模统计口径
年度内,对当年小升规的企业,城区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建投产当年入统的企业,当年入统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向兴宁区经信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资料应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奖补符合本办法;
(二)申报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或(五)项条件的企业,在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即可申报;符合其它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份提出申请,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查核实:城区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发科局、财政局、统计局、应急局、市兴宁生态环境局、兴宁产业园区等部门审核奖补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城区政府批准。
(四)资金的发放: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在报城区政府批准后的1个月内由城区经信局按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资金来源由城区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
(二)本办法与城区其它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套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返还套骗的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企业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扶持或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城区经信局负责具体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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