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2025年商贸业经济全面复苏与稳健增长,确保全年经济发展目标顺利达成,特制定《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若干措施》的制定能进一步激发商贸业活力,符合《公平性竞争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主要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适用主体
在南宁市兴宁区合法经营的经营主体。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若干措施》从五个方面对商贸业企业给予支持:
(一)、助力批发业企业提质增效稳增长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3亿元以上(不含),5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0亿元以上(不含),15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5亿元以上(不含),30亿元以下(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30亿元以上(不含)的批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二)、激活汽车消费市场潜力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4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4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5000万元以上(不含),8000万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8000万元以上(不含),1亿元以下(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四季度销售额同比增量达1亿元以上(不含)的汽车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三)、支持住宿业稳定发展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的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四)、培育餐饮业扩大营收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以下(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对2025年营业额同比增量达3000万元以上(不含)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年同期无基数企业按照奖励金额的60%兑现。
(五)、新增入库企业奖励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完成入库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住宿业企业、餐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其他
申报程序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文中涉及的奖励或补助同类政策条款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奖补资格、停止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记录企业失信行为且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政策由南宁市兴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相关文件: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区2025年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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