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宁区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各审计小组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局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工作的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研究和决定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以及局内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七)审定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八)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公开
第八条 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须公开。保证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九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南宁市兴宁区审计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