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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撰写时间:2025-12-24 17:28     来源: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所属类型

公开内容

公开主体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期限

公开渠道

未依法公开承担责任单位

备注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二层单位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机构概况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计指标

统计信息

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基本信息、受理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律依据、办理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
5.《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6.《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7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机关办公场所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

本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单等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机关办公场所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兴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

部门预算、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部门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8

“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9

单位政府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等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84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9号)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

长期

广西政府采购网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0

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政府采购

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框架协议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中止)公告、合同公告、履约验收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9号)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文件同时公告;更正事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涉密部分可以不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广西政府采购网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1

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乡村振兴、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促进就业与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政策解读、新闻宣传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2

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地址、联系电话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3

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政策解读、新闻宣传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兴宁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14

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发布的预警信息和事件应对情况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事业单位招聘

人事信息

事业单位招聘结果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简事业单位增人手续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7号)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不少于7日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其他重点领域信息

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政府令第37号)

1.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2.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8

劳动保障监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其他重点领域信息

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80号)。

1.作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于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于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移出名单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22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决定是否准予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用人单位。

3.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移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开相关信息:(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9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等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桂法办通〔20246号)

每年41日之前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人大代表建议

建议提案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复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公开答复内容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9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业务组、局属二层单位


21

政协委员提案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复的政协委员提案、应当公开答复内容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各业务组、局属二层单位


2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监督方式等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每年131日之前

长期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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