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办〔2020〕6号
城区各有关单位: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做好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村一队“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一队“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政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372号)、《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的通知》(南建村镇〔2009〕3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区2018年第5次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协调例会会议纪要》(南兴府办纪〔2018〕97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区2018年第11次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协调例会会议纪要》(南兴府办纪〔2018〕200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区2019年第10次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协调例会纪要》(南兴府办纪〔2019〕164号)、《轨道交通3号线南梧路站等站点涉及兴宁区征地拆迁相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南轨道办纪要〔2015〕73号)、《关于屯渌村一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联席会会议纪要》、《关于南宁振宁商贸园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江府办纪〔2016〕24号)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邕宾立交以西,改造范围包含鸡村一队、二队、七队、八队。
改造项目分期实施,其中项目(一期)以鸡村一队为主,总用地约301亩,被南梧路划分为南北两个地块;南侧地块约21.32亩,位于南梧路与交警四大队之间;北侧地块约279.68亩,位于永安南二路以东,北面和东面分别与家园小区和龙颈山小区相邻。
(二)土地情况
项目(一期)总用地约301亩,其中鸡村一队回建安置用地32.06亩,征收鸡村一队集体土地150.503亩、征收鸡村七队集体土地13.4亩;收回国有土地28.6亩,其中南宁百货仓储用地7.7亩(位于项目范围内约5.9亩,项目外约1.8亩一并由本项目征收)、广西科大饲料工业用地10.7亩、高峰林场住宅用地10.2亩;其余约78.3亩用地由相关市政道路、轨道站口项目已征。
(三)农业人口情况
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地拆迁共涉及农业人口约75户,311人,其中:
项目(一期)涉及鸡村一队安置人口数约71户,约290人(实际安置人口数以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数为准,鸡村一队总户数约127户,475人)。
鸡村七队涉及4户,21人,由于鸡村七队未划定回建安置用地,在项目(一期)范围内涉及拆迁的鸡村七队村民按照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进行补偿,待项目后期划定鸡村七队回建安置用地后再一并实施安置。
(四)房屋现状
根据调查摸底,项目(一期)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约25.81万㎡(本村约9.18万㎡、外来户约16.63万㎡)。
三、土地征收补偿
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按南宁市相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执行。鸡村一队150.503亩的集体土地已按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完成征收工作;鸡村七队集体土地13.4亩未征收,可按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规定补偿,补偿费用列入项目土地成本。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房屋复建补偿
1.本村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以被拆迁人家庭户为单位进行核算。每户以经审核符合拆迁补偿认定条件的人员,按人均80㎡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补偿认定基准。补偿人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80㎡,以补偿人口人均80㎡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核算补偿。该部分房屋采用复建方式补偿安置。
2.项目(一期)涉及鸡村一队集体所有房屋采用复建方式补偿安置。村集体复建房屋作为村集体资产,由村队自行管理。
3.鸡村一队应安置农业人口127户,475人,已按人均40㎡住宅用地和5㎡配套公益项目用地划定回建安置用地32.06亩。其中项目(一期)涉及安置鸡村一队农业人口约71户,290人(具体以实际拆迁人口数为准),项目(一期)复建鸡村一队村民房屋23200㎡(具体以实际拆迁人口核定复建面积为准);项目(一期)复建鸡村一队集体所有房屋约29000㎡(具体以实际为准)。具体房屋复建补偿面积由项目工作组组织对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进行核查认定,并报城区政府。
4.鸡村一队复建房屋的建设另行制定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复建房屋建设费暂定3500元/㎡,以最终审定的建设费用为准,列入项目土地成本。
5.复建房屋根据《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房装饰装修标准>的通知》(南建村镇〔2009〕3号)装修标准交付,也可按装修标准工程量核算装修单价(暂定450元/㎡,以最终核定的单价为准)支付给村民(或村集体)自行装修,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二)本村村民超出复建面积外房屋补偿
1.补偿人口人均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除纳入复建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外,其余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规定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2.除纳入复建补偿认定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外,被拆迁人还有其他手续不全和无手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的规定处理:
(1)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参照相应结构的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标准给予补助(钢混结构:450元/㎡、砖混结构360元/㎡、砖木结构250元/㎡、钢架房300元/㎡、简易结构100元/㎡、钢架棚80元/㎡)。
(2)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后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相应结构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框架结构220元/㎡、砖混结构180元/㎡、砖木结构130元/㎡、简易结构80元/㎡)。
(三)非本村村民房屋补偿
1.被拆迁房屋证件齐全(建设用地许可证、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且能在政府业务部门查到房屋证件相关档案材料的,视房屋证件为合法有效,参照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南梧路站和5号线小鸡村站外来户的拆迁补偿方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2.被拆迁房屋证件齐全(建设用地许可证、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在政府业务部门查到房屋证件相关档案材料,所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查实合法有效的,在被拆迁人持房屋证件并配合拆迁协商签约的前提下,参照《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宁区2018年第5次征地拆迁工作推进协调例会会议纪要》(南兴府办纪〔2018〕97号)的第十条确定事项,按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规定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3.被拆迁房屋证件不齐全,但能在政府业务部门查到所持证件相关档案材料的,在被拆迁人持房屋证件并配合拆迁协商签约的前提下,参照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执行。
4.被拆迁房屋无证件或证件不齐全,且所持征件未能在政府业务部门查到所持证件相关档案材料的,所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查实合法有效的,参照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前建设的,参照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按房屋相应结构给予补助。
(2)属于2014年9月1日《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公布实施后建设的,原则上不应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并承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相应结构的材料费标准给予补助(框架结构220元/㎡、砖混结构180元/㎡、砖木结构130元/㎡、简易结构80元/㎡)。
(四)房屋签约、搬迁奖励
集体土地上本村被拆迁房屋,在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基础上,按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五)房屋装修补偿
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参照南府规〔2018〕38、39、40号文的相关规定给予装修补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印发
《兴宁区鸡村一二七八队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