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土征预〔2022〕7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宁市三塘片区规划16路(规划1路—规划2路)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根据南宁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字第450000202100114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将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建设用地测量图范围内的3.0589公顷国有土地实施收回工作〔具体以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字第450000202100114号)确定的范围为准〕,收回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广西北投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南宁市三塘片区规划16路(规划1路—规划2路)项目的建设,土地用途拟为交通运输用地。现将征地拆迁的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及他项权利人,须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不给予补偿。
二、本公告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202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发布之后,收回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方案,签订收回国有土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四、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单位及职工对拟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