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失能等级评估是确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待遇的基础。2021年7月2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拟制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要求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为推进《评估标准》落地实施,2022年1月19日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号)。2023年12月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促进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实施规范性、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亟需出台配合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管理。主要参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际,采用准入法确定定点评估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二)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范围主要包括: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涵盖失能等级评估、身体伤残等级评定、养老服务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失能等级评估资质人员的各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社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明确了评估程序。初审通过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对申请机构进行综合审核。
(四)明确了运行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估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发现定点评估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后,已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