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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撰写时间:2023-02-28 09:12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项目实施背景

2022年9月23日,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宁市被民政部、财政部确定为全国实施2022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42个地区之一。2023年2月9日,我城区以兴宁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南宁市兴宁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部署开展全城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

二、项目目标

兴宁区任务建设不少于240张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不少于240人)、提供不少于480人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不少于480人)。项目中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三、项目实施对象范围

长期居住在南宁,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可列为实施对象: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具体包含以下四类人群:

1.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

3.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其他根据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组、中间偏下组的老年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450元/月、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83元/月可纳入实施对象)。

(二)失能、部分失能是指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或本地相关标准确定的轻度失能及以上,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四、项目补助标准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根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适老化改造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不超过2000元。

(二)居家上门服务补助。根据上门服务实际产生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服务补助。

城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增加扶持政策,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养老床位的扶持力度。

(三)失能等级认定、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费用。根据我城区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上门服务任务目标数,由市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我城区。

对已被医保部门认定的失能人员不再重复进行失能等级认定,对当年已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对象不再重复进行经济状况调查评估认定。

五、服务流程

(一)提出申请。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南宁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乡镇(街道)从老年人申请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资料移交至城区民政局。城民政局根据实施对象范围,拟定实施对象名单。

(二)开展评估。由城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或《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议等,报城区民政局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

(三)走访调研。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和居家上门服务机构调研服务需求,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床位建设需求和家庭居住环境等情况。

(四)签订协议。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养老床位的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后,由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或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或居家上门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派出相关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六)质量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评估服务对象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服务终止。老年人去世、住院、搬家或出现其他妨碍服务持续的情形时,服务终止。服务机构要及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及时上报城区民政局备案。

相关文件: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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