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大兴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自制))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大兴小吃店(裘大兴)经营的油条(自制)(其他日期2026-05-14)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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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6450000620234533ZX |
样品名称 |
油条(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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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日期 |
2026-5-14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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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大兴小吃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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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落实整改并主动公示《召回公告》书,产生的销售金额不大。本案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油条)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食品(油条)是从临时摊贩点采购的食品,应为制作过程人为操作不当造成。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召回;经复查未见当事人销售油条,并已对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进行公告召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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