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陪审员选任补充公告
根据《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公安局印发<南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司通〔2019〕11号)要求,对2019年1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中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做调整,补充公告如下:
兴宁区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6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3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3名。法院现任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免除职务。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19年7月19日前向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暂住人口需提供居住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19年7月19日之前向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提交推荐人简历、身份证(暂住人口需提供居住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公安局
司 法 局 人 民 法 院 兴 宁 分 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