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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兴农(动监)罚〔2026〕5号]

撰写时间:2026-08-05 11:31     来源: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陈然

2026年4月7日,本机关收到罗女士《关于广西安然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诊疗行为及监管核查不充分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4月1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册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提取了涉案《处方笺》照片及纸质处方、病历册、《安然宠物医院小动物吸入麻醉手术记录表》《广西安然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毒麻精神等特殊药品出入库记录》、缴费单据、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材料,对投诉人罗女士、当事人陈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对相关人员执业备案信息进行了核查,查明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投诉人罗女士提交的诊疗佐证材料中,涉及本案第一阶段(2025年9月5日至7日)的内容已留存于本案卷宗;涉及第二阶段(2025年9月12日至27日)的内容已另案留存于《覃国论未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册案(南兴农(动监)立〔2026〕6号)》案卷中,本案仅保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当事人未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册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5日至7日,当事人在对罗女士宠物猫(彭彭)实施全口拔牙手术及术后诊疗过程中,开具的处方笺仅笼统标注“吸入麻醉(<10kg)”“局部麻醉”等麻醉方式,未详细列明麻醉药品具体名称、规格、用量等信息;病历册存在未按规定及时签字归档等情形。麻醉用药真实、可追溯,但处方笺填写内容不完整。

另查明,2025年9月7日凌晨2时02分,当事人在微信群内确定“止痛、消炎、输液促进代谢”的诊疗方案。当日相关人员的线下处置工作系执行上述诊疗方案,9月7日处方笺内所示用药品种与9月5日兽药品种相符,药量呈递减情形。2025年10月17日,投诉人罗女士在群内询问当日未补液原因,相关人员回复“所以就商量着先打小针”。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人员存在独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本案处罚认定不产生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言证词

罗女士陈述其9月5日手术主刀兽医师为当事人,9月7日现场接诊人员为相关人员,并反映处方笺、病历截图内显示多名不同人员署名;当事人笔录证实其系9月5日手术主刀者,9月6日至7日通过微信线上制定诊疗方案;相关人员笔录证实其仅具助理资格,9月7日系基于当事人医嘱执行处置,处方署名异常系协助配药打印所致;相关人员笔录证实系统署名与实际人员不一致系医院内部系统机制问题。四份笔录相互印证,共同证实当事人为本案核心诊疗责任人,相关人员系在当事人指导下执行辅助工作。

二、书证

当事人的身份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涉案广西安然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证实当事人及涉诉商家主体资格合法;处方笺照片及纸质处方证实处方笺仅笼统标注麻醉方式,未列明具体药品信息;病历册证实系统电子署名与实际责任兽医师不一致,纸质病历未及时签字归档;麻醉手术记录表及特殊药品出入库记录证实麻醉用药数据已如实记录、可完整追溯,但处方笺未同步列明;缴费单据及检查报告证实诊疗事实真实完整,与处方笺记录一致。上述书证共同证实处方笺、病历填写不规范的事实。

三、电子数据

医患双方微信群聊天记录(2025年9月5日至9月11日)证实:2025年9月7日凌晨2时02分,当事人在群内明确作出“止痛、消炎、输液促进代谢”的诊疗方案,该方案形成于当日相关人员现场处置之前。相关人员于2025年9月5日21时13分加入涉案微信群。

2025年10月17日,相关人员在群内表述“所以就商量着先打小针”。该表述在投诉人罗女士(“kk”视角)、医院方(“宠物牙科医生陈然Ryan”视角)、相关人员本人(自身视角)三份不同视角的聊天记录中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当日处置系沟通确认后执行,而非其自主诊疗决策。

小暖医生系统界面截图及结算截图证实系统署名与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系系统机制问题,结算截图确定第一阶段责任兽医师为当事人;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备案信息截图证实相关人员执业备案状态。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6年7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兴农(动监)罚告〔2026〕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作为备案在岗执业兽医师,在开展涉案宠物猫拔牙手术及术后诊疗活动中,未规范填写、签署处方笺及病历,存在诊疗文书归档管理不规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2023年2月)第二章(畜牧业)第三节(兽医管理)第26项关于“违法行为: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册的;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内容:处一千元以上两千伍佰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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