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为什么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1)适应当前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需要。我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逐年增加,低保边缘户因消费支出增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需要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才能将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转移就业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落实好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将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列入2018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3.为什么统一各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答:由于脱贫核验标准是全区统一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尤其是确保脱贫工作顺利推进,因此参考脱贫核验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