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规〔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三、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两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6〕2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7〕31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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