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复(2021) 43号
关于同意南宁市兴宁区启萌婴幼儿托育园成立登记的批复
南宁市兴宁区启萌婴幼儿托育园: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单位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经审查,同意批准成立登记。
一、你单位成立登记后,请按核准的章程进行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监督管理,并遵守如下制度: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每年5月30日前,对上年度进行年检。
二、单位名称如有变动, 须先向我局咨询,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变更手续。
三、单位办公地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如有变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
四、单位修改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我局核准。
五、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和出版刊物须同时报送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兴宁区民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抄送:兴宁区卫健局、税务局、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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