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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2023-09-15 16:05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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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常住户口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结婚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 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户口簿复印件)。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

· 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双方均为非广西区内户籍的内地居民:

·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 在广西区内常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双方只要一方具有即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在居住地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离婚证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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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也可在“南宁数字民政”微信公众号、“南宁市民政局官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官网”、“爱南宁”APP上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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