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兴宁区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为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对辖区内超过180天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企业、不符合经营条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180天未审验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依法进行注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截至2026年8月3日,辖区内道路运输业户87户(其中道路运输企业31家、个体56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未申请办理延续经营许可(详见附件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87户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2.截至2026年8月3日,辖区内202家道路运输业户(其中道路运输企业110家、个体92户)未在承诺期限内(180天)投入车辆运营(详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点等规定,对上述202家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
3.截至2026年8月3日,辖区内474辆普通营运货车(其中货物运输企业361辆、个体113辆)逾期未审验(详见附件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474辆普通营运货车《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请所涉及的相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认真核对业户及所属车辆信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到南宁市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件换证、审验等整改手续。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请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道路运输证件交回南宁市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归档。逾期未交回的,相关证件自动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业户自行承担。我局将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上述道路普通货运经营业户及车辆的相关道路运输证件予以注销。
如有异议,请到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复核查询处理。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4号门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18、19号窗口。咨询电话:0771-5586320。
特此公告!
附件1:兴宁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注销明细表
附件2:兴宁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未履行许可承诺超过180天未投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细表
附件3:兴宁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逾期180天未审验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明细表
南宁市兴宁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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