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网约车巡游揽客、固定线路揽客等不经网约车平台揽客,或者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平台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怎么处罚?
撰写时间:2024-06-14 16:24 来源: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网约车巡游揽客、固定线路揽客等不经网约车平台揽客,或者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平台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桂ICP备11001242号-1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