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兴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办事指南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指引

撰写时间:2025-07-28 11:05     来源: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一、减免申请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申请。

线上可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办理。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选择“南宁市”,搜索“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审批”,点击“办事指南”可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审批流程,点击“在线办理”可根据引导提供相应材料进行办理。

线下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各城区(开发区)的政务服务中心、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

二、减免流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1.提交申请。低保户/优抚对象填写《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优抚证)。

2.材料审核。经审核低保户/优抚对象提供的材料,如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减免意见,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不受理意见。

3.费用减免。低保户/优抚对象凭出具的减免意见到代收费单位登记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事项。低保户/优抚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为一年。

(二)福利院、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长者饭堂站点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

1.提交申请。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填写《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提供法人证书(证书需标明公益属性)/民办非企业证书。

2.材料审核。经审核申请机构的材料,如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减免意见,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不受理意见。

3.费用减免。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凭出具的减免意见到代收费单位登记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事项。社会公共福利机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为一年。

(三)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含校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部队

与环卫站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及收费协议,协议中约定环卫站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学校、部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为一年。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的居民户

1.提交申请。居民填写《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和水费缴纳凭证。

2.材料审核。经审核居民提交的材料,如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减免意见,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则出具不受理意见。

3.费用减免。居民凭出具的减免意见到代收费单位登记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事项。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为连续二个月及以上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期间。

三、指引生效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771-3290201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问题)

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202000009  桂ICP备11001242号-1  网站标识码:4501020001

桂公网安备 450102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