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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优化医疗保障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撰写时间:2023-05-06 11:23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医疗保障局   

南兴医保发〔2023〕7号                 签发人:盛俊彦

南宁市兴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优化医疗保障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各村(社区)医保经办点,城区医保中心:

根据《广西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方案》(桂医保发〔2022〕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优化四级医保便民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2〕149号)和《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南宁市优化四级医疗保障便民服务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兴宁区优化医疗保障便民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加快推进服务下沉,实现“四个更优”

扎实推进兴宁区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工作,加快健全基层医保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提高基层医保服务覆盖面和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实现办事渠道更优、办事环境更优、工作人员服务更优、群众办事体验更优“四个更优”

(二)拓展服务事项半径圈,提高办理效率

2023年底前,在实现乡镇(街道)医保服务全覆盖、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达到50%以上,村(社区)医保服务覆盖率达到95%、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可办理率达到30%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医保工作站点本地受理和办结的事项范围。力争实现乡镇(街道)至少40个事项本地受理,其中13个以上事项办结;村(社区)实现至少40个事项本地受理,其中8个以上事项办结。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医保公共服务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八统一”精神,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附件1)开展医保经办服务工作;执行全市统一的医保经办业务和服务规范,落实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度规范;做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强化系统应用;积极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统一服务场所医保标志标识,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聚焦学习培训交流,全面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配置,充实工作力量,定岗定责,建立相对稳定的医保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用好“理论业务培训+实践跟班学习”两个抓手,定期组织开展和参加“实打实”业务培训、“点对点”业务指导和“一对一”跟班学习等;加强横向交流学习,广泛开展各类学习、交流、研讨活动,全面提升医保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聚焦服务拓展延伸,着力打造多元立体服务平台

大力推广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模式,创新多种适老化服务举措;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引导参保企业群众线上自助查询和办理业务;落实各项便民服务“微改革”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多形式多样化探索;拓展“村医通+”服务,为参保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便利医保服务;积极配合推广“医医合作”“医银合作”模式,将医保业务外延至银行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等,做到全社会面实现“15分钟医保服务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城区医保局将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实地检查督导,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基层医保服务有效运转;加强与财政、编办、政务办、税务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报送进展。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各乡镇(街道)医疗保障便民服务点要做好本辖区相关材料的质量把关及整理汇总工作,每月3日前将调查表(附件2)、登记表(附件3、一个经办点一张表)汇总报送至邮箱:yi***ju@nnxn.gov.cn。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总结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工作中的亮点和典型经验,以群众需求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平台开展宣传工作,亮点和典型经验同步报送至城区医保局;准确发布医保政策和经办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和更新医保工作站点和公共服务情况,提高社会对医保便民改革措施的知晓率和好评率,营造医保领域便民利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南宁市兴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 5日

南宁市兴宁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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