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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撰写时间:2023-02-02 13:50     来源:南宁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发放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民发〔2018〕 16号)有关内容:

1.退役士兵经济补助不分义务兵、士官,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基本部分)补助标准计发,自2017年秋、冬季退役士兵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今后若自治区调整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退役士兵,按其义务兵或士官实际服役年限发放。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应于退役士兵退役的次年6月30日前发放给选择自主就业或继续完成学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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