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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政策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撰写时间:2019-05-07 03:52     来源:兴宁区民政局   


 

一、对象范围:持有南宁市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认定条件

(一)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要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三、申请所需材料

1.《低保申请表》;

2.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原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4)申请人家庭为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家庭证明材料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

(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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