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有关生育及产科并发症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
二十八、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在校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二十九、就医管理规定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因技术有限不能检查治疗的,由其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三十、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三十一、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十二、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地址及电话
市社保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
网址:http://www.nn12333.gov.cn
社保咨询热线:12333
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热线: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科:5850195、5854059
新农合经办:5782496
医疗保险待遇科:5846935、5841383
社保定点管理科:5873081
市本级医疗费用报销部门:
市社保局青秀管理部: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国贸大厦旁),电话:2811663。
市社保局兴宁管理部: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电话:5610560。
市社保局东盟管理部: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人才市场3楼,电话:6396026。
市社保局西乡塘管理部:科园东五路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3469352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热线:
武鸣区:6210341、6210342; 6210789(原新农合)
横 县:7219990; 7239077(原新农合)
宾阳县:8222379、8234779; 8234616(原新农合)
上林县:5224528; 5229354(原新农合)
马山县:6820116、6821160; 6825132(原新农合)
隆安县:6522627; 6525406(原新农合)
兴宁区: 3290563(原新农合)
青秀区: 5566318、5566100(原新农合)
江南区: 4810757(原新农合)
西乡塘区: 2383009(原新农合)
良庆区: 4511693(原新农合)
邕宁区: 4711736(原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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