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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问题

撰写时间:2025-02-26 10:37     来源: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役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军人保险制度建立以前退役的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即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军人保险制度建立以后退出现役的(一般从2014年起),需要将军人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前的缴费记录中不会体现,在退役军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个人档案中服役材料确定,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一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15年,查档确定服役5年,则他的退休待遇按20年计算。

3、服役年限一般根据个人档案中的批准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登记表里面记载的时间确定。如个人档案中缺失相关服役材料的,要根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由退役军人到其当年退役报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找当时退役报到的相关材料,查实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退役军人退役后进入行政机关工作的,在部队缴纳的职业年金也将转入当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入国有企业工作,且企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在部队缴纳的职业年金也将转入当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从2018年8月起,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单位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缴纳。

6、在退役军人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般为协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退役军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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