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对象:寄宿制学生:在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2)资助标准: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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