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区)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做好稳物价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0〕71号)中“2022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延期至2023年春季学期执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稳物价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0〕71号)中“2022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延期至2023年春季学期执行。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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