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各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6〕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及各类居住证明等均不属于有效居住证范畴)。
(三)南宁市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6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2026年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最后一学期且在认定结束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须以已取得学历申请认定)。
(四)在南宁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南宁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加盖两个机关公章。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良好,道德品行端正,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曾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及技术资格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还须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和体检要求
1.申请人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在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1年)。
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关于身高要求的通知》(桂教师范〔2016〕38号)、《关于取消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师范〔2010〕34号)等文件执行。
2.市级指定体检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浦路健康体检中心、民主路健康体检中心)、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指定本地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3.对于怀孕的申请人,可免检胸透项目,但需医生在体检结论中注明“因怀孕未进行胸透检查,其他项目均合格”,此类申请人需在认定结束后的一年内,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体检报告,以替换认定机构存档的原始体检报告。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种类为听障的人员,可免除听力检测项目,其他体检项目的要求和标准与普通申请人保持一致。
(四)普通话等级要求
申请人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五)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具体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
四、认定流程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详见附件6)。
五、其他
(一)违法犯罪信息核查。
申请人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及时进行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按照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到公安机关核查,无需个人提交。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
(二)工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局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有序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管理要求。
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材料提交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的,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应届毕业生应结合毕业时间合理选择认定机构。
(四)听障人员认定。
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听障人员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试点工作的文件执行。
(五)诚信申报承诺。
申请人须在个人承诺书中如实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资料归档管理。
各级认定机构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完成认定资料归档工作。
附件:1.南宁市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
2.南宁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指定医院联系方式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4.中国教师资格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5.授权委托书
6.2026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相关链接: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6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南宁市教育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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