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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撰写时间:2025-11-11 17: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一、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执行标准。

根据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自2025年春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范围。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我区相应对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各等次资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等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等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三等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至13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由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等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至2300元、三等由每生每年1000元提高至1300元。

二、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执行标准。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至3700元。我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建议按一等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每生每年2700元执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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