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助对象: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烈士子女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申请资助。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两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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