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 办理部门 | 兴宁区卫生健康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是否网办 | 是 | 年检或年审 | 年检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监督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771—5586326 |
| 收费 | 否 | 办理公示地址 | 网上公示:http://nnxn.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2 |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局1、2、3号窗口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 查询方式 | 1、网上查询:http://nnxn.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22 2、电话查询:0771-3305905、5586293 3、现场查询: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局1、2、3号窗口 | ||
| 行使内容 | (一)兴宁区辖区范围内设床位不满100张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康复中心、护理院、一级综合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护理院(站)。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 | ||
设立依据 |
| 法律法规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2-06 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非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
| 医疗机构场所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材料。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否 | 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是应与申办场所地址一致,在有效期范围内。 |
| 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含整改竣工后)平面图。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平面图应标明功能间的名称、面积、尺寸和设施设备位置、名称及其数量。 |
| 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或委托处理医疗废物协议书(情况说明)复印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无 | 医疗废弃物处理应与专业机构签订的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 |
| 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按申请的项目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 |
|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原件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名册表包含姓名,专业,所在单位,职务,职称。 |
| 《医疗机构非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原件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名册表包含姓名,专业,所在单位,职务,职称。 |
| 与所设科目相适应的所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原件及资质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必要 | 否 | 1、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2、所提交学历、职称和执业证材料与所申请执业类别是否一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
| 申请原因和承诺申明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变更项目原因和理由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提交变更项目原因和理由材料应与申请事项一致。 |
|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单位名称的批文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否 | 企业单位提交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非企业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单位名称的批文(核原件,医疗机构已转让的,应按新办医疗机构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
|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否 | 辖区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核原件,搬迁、扩建或设置分支医疗机构的应按新办医疗机构重新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变更牙椅、床位相对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房间发生改变,应提交更改后的平面图。 |
| 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变更法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个人资质材料(核原件,含①居民身份证,②毕业证,③执业医师资格证,④主要执业地点已注册到该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⑤专业技术职称证)。 |
| 医疗机构申请减少诊疗科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减少诊疗科目的理由材料说明 |
|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诊疗科目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增加诊疗科目应含新增科室、床位在内的全部诊疗场所平面图(电脑绘制,图纸应与实际相符合,标注各室用途、朝向、具体长宽尺寸、面积和门、窗、柜、通道、水池、案台等主要设施设备摆放位置)、人员资质材料(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居民身份证、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
|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与放射诊疗活动专业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增设与放射诊疗活动有关的诊疗科目时提交)增设X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等与放射诊疗活动有关的二级科目,需同时提交已登记相应项目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原件)。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无 | 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 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个体诊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的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 无 | 其他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否 | 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6个月以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非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 申请停业的原因和理由说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减免材料 | 受理标准 |
|---|---|---|---|---|---|---|---|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1、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表格是否加盖公章。 |
| 非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 |
| 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 受吊销处罚或下达校验不合格决定文书时提供: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否 | 受吊销处罚或下达校验不合格决定文书是否是行政部门出具。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复印件 | 非必要 | 否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是否真实有效。 |
受理条件 |
新办: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
1.《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原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床位(牙椅)和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补办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校验: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停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原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注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诊疗科目。
办理渠道 |
线下办理
|
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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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7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 审查 | 专家组 | 7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 专家评审 | 30 |
|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4 |
结果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5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与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0.5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结果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4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审查 | 专家组 | 4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 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4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审查 | 专家组 | 4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 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书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5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与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0.5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结果名称: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书 | |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收件与受理 | 收件与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与决定 | 部门负责人 | 8 | 根据申请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不合格:不予许可 |
| 颁证与送达 | 颁证与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3 | 结果名称
注销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
|
常见问题
问题:医疗机构申请停业的时限?
解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问题: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解答:答:增设诊疗科目、增加床位数(牙椅)、变更医疗机构实际地址(应为设置程序)等需要现场勘验核实情形的。
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解答:遗失或损毁。
问题: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执业时,是否需要同时递交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的有关材料?
解答: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有关事项,可参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执行。
问题: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解答: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问题:2. 医疗机构停业的最长时间是多少?
解答: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问题:3. 医疗机构停业多久视为歇业?
解答: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其它常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