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
| 事项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
|---|---|---|---|
| 办理部门 | 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 是否网办 | 是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公示 | 暂无 | 公示地址 | 暂无 |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主楼8楼803室容缺时限暂无 | ||
| 查询方式 | 咨询电话:0771-3290722 | ||
| 行使内容 |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房屋租赁登记备工作。 | ||
| 权限划分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原件;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设立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条件 |
办理渠道 |
办理流程 |
办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