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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咨询

撰写时间:2024-06-18 16:35     来源: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内容: 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本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的,按《南宁市高危孕产妇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抢救 ,可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按比例报销。

服务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且居住在本市的孕产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1.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孕产妇。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孕产妇(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家庭孕产妇)。

3.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家庭孕产妇(以下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孕产妇)。

具体包括因病、因残、因老、因灾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收入相抵后,家庭人均月

收入低于(含)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人员。

4.身体有残疾(持有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孕产妇。

5.脱贫家庭孕产妇。

6.2020年家庭经济收入低于10万元(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入户调查为准),因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孕产妇。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救治时下达了“病危通知单”或住院病历记录了“抢救记录”的,可给予救助。如遇特殊情况,应由抢救单位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南宁市危重孕产妇救助项目申报所列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

服务地址:

南宁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咨询电话:

妇幼健康服务惠民政策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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